第391章 公平取义说赊贷

愚奇R / 著投票加入书签

00小说网 www.00xs.net,最快更新三国之马腾天下最新章节!

    陈辅良继续说:“对于商业的定性,古人早有定述。

    《周礼?天官冢宰》曰:‘以九职任万民,--六曰商贾’;

    对工、商业的分工,周人已有清楚的认识,《逸周书?程典》曰:‘工攻其材,商通其财’。

    农、工、商三业是社会治理的基础,‘商不厚,工不巧,农不力,不可成治’,于是商人渐渐成为一股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。

    《史记?货殖列传》曰:孔子的门生子贡曾经经商于曹、鲁两国之间,富致千金,‘结驷连骑,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,所至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’。

    官府为了阻止商业资本的继续膨胀,用政策来保护农民利益,可是,‘法律贱商人,商人已富贵矣;

    尊农夫,农夫已贫贱矣。’可谓毫无办法!

    司马迁也曾说过:‘用贫求富,农不如工,工不如商。’

    可以说,通过政令来抑止商贸发展,有如严禁土地买卖一样,已禁无可禁,不合时宜。

    就目前而言,张掖所处境地较为矛盾和尴尬。

    一方面,张掖发展农业的潜力巨大,优势也非常明显,这主要是因为张掖地方地多人稀,未开垦的荒地数不胜数,而且水利资源丰富。

    但饶是这样,在一些汉人聚居区,土地兼并已是非常突出,而相当一部分人还在温饱线上挣扎。

    另一方面,张掖处于丝绸之路中间带上,来来往往的商人在从事贸易中获得巨利,而我们只能是停车坐爱枫林晚,隔山观景而已。

    《易》曰:穷则变,变则通,通则久。

    我们必须适应整个大环境的变化,由过去的单纯依靠农业,逐步向农商并重的方向发展。

    允言兄刚才所言,不过是担心农人逐利,放弃土地一涌而上从事商贸易。

    我以为大可不必担心。

    何以这样说?

    一是发展商贸一个漫长的过程;再者,我们所谓的商贸,是在官府掌控下的商贸。

    你在裕隆兄刚才的介绍中就可以明白,所谓的商贸,其实农牧民只是属于种植加手工这个层级,所有的对外贸易仍然是由官府来垄断经营的。

    再者说,即使是我们将来慢慢放开一些农民可以从事的商贸活动,要知道,能有心、有力从事这方面的人毕竟还是极少数;

    大多数的人还是会依附于土地,只不过是从形式上与以前相比有了许多的确不同。

    因此来说,担心农民从土地上彻底剥离是没有必要的,也是不可能的。”

    卢纶躬身叹服,道:“先生就是先生,允言服矣!”

    陈辅良又说:“对罗千兄所言关于收取利息一事,我想简单地说一说。”

    贷,施也,谓我施人曰贷。所谓施人,即谓无偿地给与他人,这是三代时的做法。

    西周以后,随着井田制的破坏,‘贷’具有了‘借’的内涵,此种借贷,需要归还。

    春秋时借贷需还已属常事,但少有计息者。

    春秋中后期,生息借贷逐渐增多,进到战国时期,借贷生息计利已成社会常态,还出现高利贷,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分化。

    进到秦汉时期,借贷成为一种债务概念,被写进国家律令而合法化。

    老子曰:‘大道废,有仁义;智慧出,有大伪;六亲不和,有孝慈;国家昏乱,有忠臣。’

    恢复三代之治,士人之所愿耳。

    然当代世风日下,人伦颓丧,何人能挽狂澜于既倒?

    我们目前所能做的,不过是将利息降至最低,将受惠人群扩至最大而已。

    且赋税取之于民、用之于民与不收利息是两码事。

    赋税,国之利器也,属公中之物;赊货人群,民之万一也。

    若以公中之物唯独惠顾少数之人,岂非招惹世人侧目而引起众人效颦?

    时日一长,其中必会产生墨吏与当事之人勾联,如此一来,又与损公肥私有何差异?

    时也,势也,故我等不得不如此。

    罗千兄所议,颇有古人之风。

    这不仅是你之所愿,亦是我之所愿,更是太守大人之所愿也。

    愿我等携手共进宏图大治,将张掖治理得清明有加,直追三代,不图青史留名,但愿心有所畅,如此而已!”

    陈辅良的话引起了在此座诸人心底的共鸣,于是掌声四起!

    掌声稍歇,陈辅良又道:“关于马伥所议赊货之要件及流程一事,请裕隆兄作答。”

    钱丰站起身来,说道:“关于赊货购置农具的范围,既然刚才我在文中没明确界定,即凡是购置所有的农具都可适用这个办法。

    诚如刚才罗千兄所议和永嘉先生所说,这是我郡有史以来出台的第一个这方面的惠民举措。

    我们想将好事办好,让受惠民众尽可能的多一些,是以文中没有作出具体的界定

    关于民众赊货的要件及流程,我们在这里也没有标新立异,而是遵循以往民众办事的惯例。

    民众但凡有这方面的需要,个人提出申请,村里作保,乡里具结,即可向县里提报。

    至于在县里的流程方面,我们正在研究。

    总的想法是,县吏接到农民的申请后,先作审核,但凡是事实清楚,目标明确,申请款额合理的,能当场决定的须当场予以决定;

    若是需要购置的农具较多,申请金额较大的,应在最迟不多于三日内予以审批放款。

    农牧民的申请得到批准后,县里下放的款子并不是直接放到农牧民的手中,而是给当事人一个证明;

    当事人手持县里的证明,可以到县里任何一家出售农具的商铺购置书契中罗列的农具,最后由该家商铺与县里定期结算。

    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,即在归还日期将到时,有个别人出于种种原因难以还货的现象。

    若确实是因为天灾、人祸等人力难以抗拒的因素而导致不能还货时,我们会考虑相应的救济措施,从降低还款金额直到全部免除;

    若是有人故意有钱不还想赖账,地方上也会有处理的办法。

    至于日勒县提到的个别恶吏的问题,我相信大家在听了明天的会议之后,自然就会明白,在此不再赘述。”

    有诗云:

    治政要术初铺张,红白善恶话阴阳。

    提纲挈领一件事,丹心一片顾四方。